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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6-11-02 00:00 山东畜牧…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班次的国家计划内统招学生、单位委托培养生及同等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系主任同意,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于第二年七月底以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自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训、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考勤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由任课教师、系及有关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算。学院规定的集中晚自修按2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系主任批准后须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备查。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系主任批准后须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备查。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和学生工作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需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限选课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均采用考查方式。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生产实习等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时如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或无故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及考核。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教务与科研处批准,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课时的三分之一者,或没有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事先写出缓考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学生未申请缓考或已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论,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考试课:由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实践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占50-80%,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占20-50%,二项成绩之和为该课程成绩。二项任一项不及格则视为该课程不及格,须参加不及格部分的补考。

(二)考查课: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提问、勤纪等)、期中考试成绩(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或撰写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左右,期中考试成绩占2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50%左右。

(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按学院《关于毕业实习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评定。

(四)体育课成绩考核按《关于体育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体育保健课的规定》执行。

(五)公益劳动课成绩考核按学院《劳动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补考

(一)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由教务与科研处公布不及格学生名单。不及格学生可采用跟班听课、自学、教师辅导等方式学习,准备补考。

(二)教务与科研处将于开学后第4-5周组织补考,不及格学生须按通知要求到教务与科研处办理补考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旷考论。

(三)补考成绩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但必须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各系操作,团委学生工作处协调指导。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转学的,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持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凡被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开出休学通知单,一式五份,分别交学生本人、所在系、学生工作处、财务审计处、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外地学生可寄交)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六节 升级、留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 同一学期内有三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或以往补考或重修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达三门者,须留级。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的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三十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学校可为其调整到其他专业。留级学生应缴纳一年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教务科研处下发《学生留级通知单》。留级学生应及时到系和教务与科研处、团委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同时可办理课程免修手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或作自动退学:

1、累计四门次必修课旷考者;

2、一学年内,专业课考试均不合格且公共课考试三分之二的课程不合格者;

3、已留级学生出现上述“1”或“2”项情况者;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8、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处理退学的,不属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退学呈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和系主任审查同意,报学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办公室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限期三日内办结离校手续,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 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依照《山东牧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而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系及以上奖励的,可申请试读一次。

1、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生必须留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2,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放在对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鉴定和评语。

第四十六条 经国家招生考试而录取,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经国家招生考试而录取,有正式学籍的结业学生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规定如下: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4、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座谈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山东牧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山东牧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学生”、“优秀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山东牧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山东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六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结手续离校,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七十九条 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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