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体现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申请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前两周。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思想进步,刻苦学习,求实上进;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纪律处分,无考试违纪、作弊等记录;
(三)已修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转专业: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原就读专业停办或因招生人数较少而无法正常组班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符合政策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届时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普通类专科与本科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
(二)录取为校企合作专业、中外合作专业等特定专业的;
(三)按规定以专业理论+技能为主要考核内容的春季高考统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方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跨大类转专业;
(四)五年一贯制高职录取的;
(五)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个人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转专业工作流程,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转出学院负责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转专业条件进行初审;
(二)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教学资源等配置情况提出拟接收名额,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名额后,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自行组织测试并在接收限额内择优确定学生名单;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身份、专业报考要求进行审核;
(四)教务处负责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复核,提出办理意见。
第八条 研究确定
汇总相关申请、审核材料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九条 学籍变动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学生工作处依据学校批文,为已批准转专业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学籍变动,原学号不变。
第十条 手续办理
(一)转出学院负责通知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由转入学院安排班级。学籍管理、毕业要求等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第二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由教务处安排转入专业课程、补修课程、学分互认等事宜。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表:1.学生转专业工作流程
2.学生转专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