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按照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申请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思想进步,学习刻苦,求实上进;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纪律处分,无考试违纪、作弊等记录;
(三)已修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原就读专业停办或因招生人数较少而无法正常组班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符合政策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普通类专科与本科 3+2 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
(二)录取为校企合作专业、中外合作专业等特定专业的;
(三)按规定以专业理论+技能为主要考核内容的春季高考统考录取学生,不得跨大类转专业;
(四)五年一贯制高职录取的;
(五)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六)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个人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工作流程向原专业所属院系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转出二级学院负责对转专业学生基本信息及转专业条件进行初审;
(二)教务处负责对转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表进行复核、汇总,提出办理意见。
第八条 确定转专业名额并录取
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教学资源等配置情况提出拟接收名额,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认 定,若申请人数多于接收名额,由教务处根据申请学生所学公 共科目安排测试,二级学院根据测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第九条 研究确定
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接收名单等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转专业学生。
第十条 学籍变动
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批文,为已批准转专业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学籍变动, 原学号不变。
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
(一)转出二级学院负责通知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由转入二级学院安排班级,学籍管理、毕业要求等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三)被批准转专业学生从转入第二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由教务处安排转入专业课程、补修课程、学分互认等事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