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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09-20 16:00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学院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分总则、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学制、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和附则等项。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与科研处是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系负责承办所辖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教务与科研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在其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在报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2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及时到学院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到学院报到,并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会同各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病或参军入伍等可以凭医院、当地征兵办公室证明材料在新生报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院招生就业处汇总后交教务与科研处备案。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当年录取通知书,经我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到学院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经教务与科研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除参军入伍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由招生就业处牵头,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与科研处、学院纪检部门、相应各系共同参与,组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逐一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就业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依据学院文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属系办理注册手续,各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注册结果在开学后第二周内以书面形式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学生所在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一学期。暂缓注册到期仍未注册或超过一学期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各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与科研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依据学院文件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含补考、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以终结性考试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加大过程性考核力度,过程性考核的内容及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教学特点、教学要求等确定并制定方案,经各系审定,提交教务与科研处备案,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评语。学生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系负责,学生工作处对考核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体育成绩增加过程考核比例,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达标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体育课,可由学生本人凭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提交申请,经体育教学部同意、学生所在签字备案后,可参加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成绩记入体育课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还需补齐相应的教学活动方可获得该项学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某门课程学生缺课时间达到上课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该课程应予重修。任课教师提供学生缺课名单,各系审核后,报教务与科研处认定

第十五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需重修,重修不合格者,毕业前再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各系领导批准,报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期进行。学生未申请缓考或已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缺考论处。

第十 凡考试缺考、作弊、违纪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考”、“作弊”“违纪”字样,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认识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课程的重修机会,并在学生学籍档案上如实记载考试违规情况,并按《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补考

(一)教务与科研处在开学后4-5周组织补考,不及格学生须按要求参加补考。

(二)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业成绩登记表,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重修

(一)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属于必修课的应重修原课程;属于选修课的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二)学生重修执行学院重修管理办法。重修采取跟班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编班。重修时间和班级由学生根据当学期全校课表自主选择,但要求所选课程的学分和教学要求与本专业的要求一致。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听课班级同学同堂听课、同卷考试。

(三)课程经过重修后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并按重修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 辅修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可以选修一个辅修专业,所选辅修专业原则上与主修专业应属于不同的二级学科门类。

(二)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习采用单独组班学习或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行选课的方式学习,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完成该辅修专业的学习,辅修课程的成绩正式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审核后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实行弹性学分制管理,全日制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允许学生在二至五年内(包括休学时间)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实行学业警告制,在校学生每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比专业课程设置规定数(不含任选课)未达到三分之二者,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如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获得奖励学分。获得奖励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同学分的同类选修课,计入学业成绩。免修的原则是先免公共选修课,后免专业选修课,但不可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提报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汇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公示,依据学院文件予以调整;以残障考生单招、保送生、高职分类单独考试招生、高职分类综合评价招生、高职分类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技能考试招生、高职分类中高职贯通招生、高职分类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加盖教务与科研处公章)、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制

第二十九条 普通全日制专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全日制专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二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记入学生修业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 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二年制专科生第三学年起按第三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三年制专科生第四学年起按第四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学习、住宿等相关费用应于该生在校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前向学院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另有规定外,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因病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需持有关证明、个人书面申请,到所在办理。系学籍管理员进入数字化校园学籍管理模块提交休学学生名单,下载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需由个人申请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领导审核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出具《休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本人、各系、团委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休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学生休学创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经所属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学生休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应当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到所属提出申请,经系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康复后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所在系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与科研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依据学院文件作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本人持书面申请,到所属系办理。系学籍管理员进入数字化校园学籍管理模块提交退学学生名单,下载并填写《退学申请表》。《退学申请表》需由个人申请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领导审核同意,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出具《退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本人、系、团委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所属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健康状况、审美情趣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修满全部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后本人可以书面申请,系审核后报教务与科研处,经审查、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以学院文件的形式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经考核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交回结业证书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791

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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